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RP398 vol. 1 辽宁中等城市基础设施环境项目(LMCP-2) 移民政策柜架 A. 项目介绍 1. 辽宁中等城市基础设施环境项目(LMC-2)的目标是通过在辽宁省4个地级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市和4个县级市建设供水、污水和垃圾基础设施及加强公用设施管理和提高服务 水平来促进辽宁省的经济和生态发展。 2. 该项目包括 4 个地级中等城市分别是鞍山、抚顺、营口和盘锦,及 4 个 县级市分别是兴城、海城、盖州和鲅鱼圈。本项目作为综合城市环境项目将在 各项目城市投资建设和改善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本项目包括 12 个 子项目,其中城市供水 5 个子项目,污水处理 4 个子项目,垃圾处置 3 个子项 目。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鞍山: 1) 城市供水 - 改造现有 150,000 t/d 净水厂 (除锰/铁)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 建设/改造 122 km 配水管网 - 安装/改造 65,000 块家庭水表 海城: 2) 城市供水 (海城是鞍山市所辖县级市) - 建设/改造现有玉华山水厂和中央堡水源地 - 建设/改造 74.1 km 配水管网 - 安装 25,000 块水表 抚顺: 3) 抚顺污水项目 包括两个子项目: (a) 抚顺排水管网改造,和(b) 抚顺综合河道治理工程 (浑河东段).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a)抚顺排水管网改造 - 新建柳山-古城子截流干管: 7,813 m。 - 改造城市排水管/渠:改造 20.665 km 排水管, 8.32km 明渠和 5.325km 排水 支管。 (b)抚顺综合河道治理工程 (浑河东段) - 防洪堤:沿河堤从东部的天湖桥到南部的章党桥建设 8.1km 混凝土护岸。 - 排水系统:建设 5.54km 排水管和 2 个泵站。 - 道路建设:从天湖桥到章党桥建设 8.41km 道路。 4) 抚顺垃圾处置项目 - 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建造 14 个现有垃圾收集站。 - 建设一座垃圾卫生填埋场及相关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 600 吨, 服务年限 17 年。 盖州 5) 污水处理 - 一期建设 50,000 吨/日污水处理厂, (二期扩建为 100,000 吨/日) - 新建 3.65 km 截流干管 - 改造/新建 16.38km 排水管 - 新建 1 座污水泵站 盘锦 6) 污水处理 - 在双台子区建设 50,000m3/日盘锦第二污水处理厂 - 改造 19.19 km 排水管网和 8 个泵站 - 新建 1 座泵站 7) 供水管网改造 - 管网改造:133.5 km 配水管网改造。 - 漏失监测设备:采购 4 套漏失监测设备和相应的车辆。 - 水表 (及水表井):在居民小区安装 205 块水表,发行 93,262 块水表和 6,217 地下水表井。 8) 垃圾处置 - 新建垃圾卫生填埋场一座 (675 t/d) 及相关的收集/运输系统。 - 关闭现有垃圾焚烧厂。 兴城: 9) 城市供水 - 改造 24682.4 m 配水管网 (DN100-1000) - 建设 2 座提升泵站 - 水表系统改造: 安装 2200 块水表和建设 220 个水表井。 营口: 10) 营口开发区垃圾处置 - 新建垃圾处置场一座(820 t/d) 及相关的收集/运输系统 - 现有垃圾堆放场封场。 11) 污水处理 - 新建 100,000m3 日营口东部污水处理厂。 - 在南部和东部建设 68035 m.排水管和截流干管。 - 改造 2 座泵站和新建 6 个泵站。 12) 城市供水(石门水库) - 建设取水工程,1 座 700,000 t/d 净水厂和 31.3 km 输水管线。 - 改造配水系统:新建 46.216 km ,改造 13.351 km - 新建回用水管线 65.263km。 3. 对各子项目未来可能发生的未知征地和安置问题,制定本移民安置柜架 用于指导未来的发生的移民安置活动。 B. 原则和目标 5. 世行项目中,项目借款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项目的负面社会影响。 减少项目对受影响人的负面影响如受影响人安置和生计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应由 借款人承担。贷款项目下的所有涉及非自愿移民活动的子项目应遵守本政策柜 架的指导原则。如果确认了负面社会影响,应根据本柜架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准 备移民安置和恢复计划。 6. 各子项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如果项目需要额外征 地或需要影响房屋和财产无法避免,借款人应采用本政策柜架。 7. 本政策柜架的目标是保证所有受影响对他们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并被提 供恢复措施,或至少使受影响人恢复到项目前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 8. 受影响人应根据收集的基础信息确认,包括: (a) 经营或工作场所,农业用地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的人(永久/ 临时); (b) 房屋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的人; (c) 经营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的人(临时或永久); (d) 农作物(一年生和多年生)、树木和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受到项 目影响的人。 9. 本政策柜架是根据世行OP/BP 4.12中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因此下面提供了 原则和目标: (a) 征地和对其它资产的影响,及人员动迁应尽可能最小化。如果征 地不可避免,项目应设计减少这些负面影响的措施(移民安置计 划),特别应注意脆弱脆弱群体; (b) 所有受影响人应得到补偿、安置和恢复,如果必要,应提高他们 的生活标准、生产能力或至少恢复到项目前的水平; (c) 在社会经济调查确定的项目区内居住、耕作或拥有资源使用权力 的受影响人将有资格获得损失补偿和收入恢复。对这些损失没有 合法权力的人也应得到这样的补偿、恢复和安置; (d) 提供的恢复措施包括:(i) 按重置价格对房屋和其它构筑物进行补 偿; (ii) 对受影响农民提供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费。(iii) 获得安置 补助和过渡期补助;(iv) 农作物、树木和其它类似农产品按市场 价格补偿;(v) 提供其它资产或适当的恢复措施对生计进行补偿; (e) 安置的房屋地点、经营地点和农业用地应尽量靠近受影响土地, 并让受影响人接受; (f) 应优先选择土地置换安置方式,下列情况也可用现金补偿方式代 替土地置换方式: (i) 项目区附近无法获得土地; (ii) 受影响人自愿 接受现金补偿方式; 现金补偿应按重置价格,不考虑折旧; (iii) 现 金补偿应辅以适当的恢复措施,以保证收入恢复到至少项目前的 水平; (g) 安置过渡期应尽量缩短,安置的土地和现金补偿应在工程开工前 完成; (h) 安置计划应咨询受影响人的意见并得到受影响人的确认; (i) 动迁后,受影响人可以获得的社区服务和资源应保持不变或有所 提高; (j) 如果任何限制受影响人对自有资源获得和使用的情况,应采取措 施保证受影响人可持续的使用资源; (k) 如果必要,应提供用于安置和恢复的资金和物质资源; (l) 安置计划应包括适当的机构安排以保证安置和恢复措施能有效、 及时的设计、规划和实施; (m) 应安排适当的机构及时有效的对安置措施的实施进行内部和外部 监测; (n) 如果可能,项目应保证项目区的居民能通过提供的服务和设计从 项目中受益。 C. 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和审批程序 10. 所有涉及非自愿移民的子项目应进行社会经济调查以确定对影响区和影 响人的影响程度。通过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准备移民安置计划或准备简要移 民安置计划,并保证减少项目的负面影响和受影响社区从项目中受益。移民安 置计划的审批程序如下: (a) 项目业主尽早提供拟建项目的初步信息报告给辽宁省项目办和地 方主管部门。初步信息报告应包括如下基本信息: (i) 拟建项目地 点; (ii) 工程占地总面积,占地类型,土地当前使用情况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拟定的占地方案;(iii) 受影响人包括这些房屋、土地 或生计受到影响的人,这些人应从项目中受益(雇佣、电力 等); (b) 辽宁省项目办在审查报告并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后,通知受影响 人根据本政策柜架准备移民安置计划; (c) 对涉及移民安置的子项目,世行要求按政策柜架准备另人满意的 移民安置计划或简要移民安置计划并在项目实施前得到世行批 准。如项目的受影响人数量越过 200 人,应准备移民安置计划, 如果影响较小或影响人口小于 200 人,可以准备简要移民安置计 划。影响较小指的是受影响人没有搬迁和生产性资产损失不到 10%; (d) 项目业主应负责准备移民安置计划和简要移民安置计划,并同时 提供给地方主管部门、省项目办和世行审查; (e) 审查部门应确定报告是否符合本政策柜架规定的政策、原则和程 序,并将决定通知项目业主; (f) 在得到世行确认后,项目业主应按照政策柜架规定的计划实施条 件或条款来实施移民安置计划。 11. 如果根据本政策柜架,项目业主需要准备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简要移民 安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受影响人和受影响资产的统计调查; (b) 补偿和其它安置措施描述; (c) 与受影响人就可接受的其它安置方案进行协商; (d) 申诉程序的实施机构责任和实施程序; (e) 监测和实施安排; (f) 时间表和预算。 12 提供的简要移民安置计划不包括在本政策柜架中阐述的政策原则、权 力、补偿资格标准、组织安排、监测和评价安排、参与柜架、抱怨申诉机制。 具体安置计划内容应包括社会经济调查和基础统计数据、补偿标准、对通过调 查确定任何额外影响应提供政策权力说明、描述安置地点和恢复受影响人生计 或生活标准的措施、安置活动实施时间表、详细的费用估算。简要移民安置计 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项目描述; (b) 潜在影响; (c) 社会经济基础调查; (d) 其它政策权力; (e) 损失补偿标准; (f) 安置措施; (g) 安置地点选择和准备; (h) 房屋、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 (i) 实施时间表; (j) 费用和预算; D. 估算的安置人口 13. 应保证项目在实施阶段新增加的移民影响较小。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 如有新增内容,移民安置计划应进行修改和更新。 E. 补偿资格标准 14. 准备权力政策的目的是在尽可能知的时间内恢复受影响人的生活标准至 项目前水平或有所提高。总体上,安置和恢复活动包括(a) 如果重置方案可行, 提供重置资产或相当的现金补偿; (b) 对生活和经济活动产生的临时影响提供恢 复补偿资金; (c) 提供工作或培训、资金和企业支持来恢复收入和生计; (d) 对受 影响社区提供服务设施。 16. 房屋及附属物受到损失的受影响人有权获得下列补偿和恢复措施: (a) 对房屋受到拆迁影响的受影响人,应应近提供重置房屋; (b) 按重置价格提供受影响人补偿,对影响的任何构筑物或固定资产 不考虑折旧; (c) 根据影响地区的价格情况提供安置补助。 15. 失去农业土地的受影响人将有权力获得下列类型的补偿和恢复措施: (a) 主要的安置方案是土地应在受影响村内重新分配。根据土地法, 无法进行土地重新分配的,受影响人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至少 6 倍获得安置补助。如果这样还不足以恢复受影响人的 生活至项目前水平,补偿将增加到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5 倍; (b) 如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不足以恢复生活水平至项目前的水 平,安置补助在得到市政府的同意后可增加。但土地补偿和安置 补助合计不应超过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 (c) 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影响村,并用于 (i) 提高可耕种土地面积; (ii) 加强农业灌溉等,提高农业效益; (iii) 发展可以产生收入的非农业 活动。受影响人将根据市场价格获得青苗补偿 、树木及其它固定 资产补偿; (d) 土地受到临时影响的人应获得收入损失补偿,青苗补偿,土地恢 复及损失的构筑物补偿。 17. 如果房屋或构筑物只受到部分影响,如果受影响人接受,项目业主可以 只对影响部分进行补偿,或征用整个构筑物并支付全额补偿。 18. 经营受到影响的人有权获得下列补偿和恢复: (a) 经营损失补偿机制:(i) 提供受影响人接受的同等面积的其它经营 场所; (ii) 按重置价格对受到影响的经营构筑物进行现金补偿,不 考虑折旧和搬运成本; (iii) 过渡期收入损失补偿。 (b) 受影响人按重置价格获得补偿,不考虑受影响资产的折旧。 F. 法律柜架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 年 8 月 28 日颁布)。发送征地、补偿和安置指导方 法(2004 年 11 月 3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1995 年 1 月颁 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 305 号文件,于 2001 年 6 月 6 日在国务院 第 40 次常务会议上批准)。城市房屋拆迁指导意见 (2004 年 1 月 1 日)。及辽宁 省和各项目市地方法规构成实施移民安置的法律柜架。世行 OP/BP. 4.12-非自愿 移民导则说明了移民安置政策和原则,请辽宁省政府参考。 G. 组织程序 20. 尽管加强移民政策柜架和实施移民安置的主要责任在各项目业主,辽宁 省政府通过辽宁省项目办有责任直辖市各项目区的地方政府部门,并对移民安 置工作给予监督。辽宁省项目办在辽宁省建设厅的授权下应按世行要求对移民 安置工作进行定期监测,以保证移民安置工作满足本政策柜架中的要求。 H. 实施程序 21. 移民安置各项活动的详细实施时间表包括移民安置方法。支付补偿、提 供其它恢复措施(现金或实物)、安置等活动应至少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完 成。 I. 抱怨申诉机制 22. 由于安置工作要求受影响人的充分参与,因此预计不会产生很大的抱怨 问题。但是,为保证受影响人有方法解决他们的抱怨,应建立具体的抱怨申诉 程序。目的是尽可能的、及时的、透明的反应受影响人的抱怨,而不是采用通 常的复杂的渠道。 23. 程序如下: (a) 阶段 1, 任何对安置有抱怨的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委员 会、镇政府或其派出的驻地委员会、区政府提出。 (b) 阶段 2, 如果抱怨人对第 1 阶段的决定不满意,可立即向土地管理 部门(土地管理的最高政府机构)申诉。 (c) 阶段 3, 如果受影响人仍对土地管理的最高政府机构的决定不满 意,可根据民事程序向法院提出上诉。 J. 资金安排 24. 土地补偿应至少是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0 倍,安置补助应至少是 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 倍。 25. 固定资产根据重置价格估算。移民安置计划中应包括费用估算和生产/经 营损失补偿的详细内容。 26. 征地和安置补偿资金来自于项目的配套资金。所有补偿应在土地征用或 房屋拆迁之前支付给受影响人。 K. 参与和协商 27. 要求项目业主在项目区开展公众参与和协商工作。拟定的措施应得到受 影响人广泛的接受-包括安置地区、安置土地、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收入恢复 措施,这将作为批准移民安置计划的一个必须条件。 28. 受影响人将参与整个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为了达到这一目 标,在移民安置计划准备之前,受影响人应通过公众会议被告知政策柜架。各 受影响户或店铺应被告知他们的权力、可以选择的恢复措施。 L. 监测 30. 移民安置活动的内部监测将由各项目业主执行,并作为实施计划的一部 分来实施(从实施阶段到项目后评价阶段)。对移民安置活动实施的关键目标 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可以作相应的修正。定期编写内部监测报告并报告 辽宁省 项目办。另外,在项目评估前应确定移民安置外部监测机构。